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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 第3條

臺澎金馬地區人民,入出本條例適用地區,應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 出。 前項人民,具有軍人身分者,應向該地區之防衛司令 (指揮) 部報備。 入境本國之人,得憑有效護照或有關證件,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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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