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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
› 第9條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 第9條
違反
第四條
第二項未經許可,入出管制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
第四條
第三項限建、禁建規定,經限期拆除而逾期不辦理者,處新臺 幣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拆除之,其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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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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