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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 第11條

鎖管棒受網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漁業人應檢附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文件及其他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或變更漁業執照: 一、漁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需繼續從事鎖管棒受網漁業。 二、漁船滅失,漁業人以原漁船汰建之新船,或以其他自有漁船承受鎖管棒受網漁業資格。 三、漁船未滅失,漁業人以其他自有漁船承受鎖管棒受網漁業資格。 四、漁業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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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