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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
› 第8條
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 第8條
前條申請案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應依下列規定核發或變更漁業執照,並於執照內記載漁獲對象為鎖管: 一、
第五條
第一款及第三款原經核准主漁業為棒受網漁業漁船,應核發主漁業為鎖管棒受網漁業執照。 二、
第五條
第一款原經核准兼營漁業為棒受網漁業漁船,應將漁業執照記載之棒受網漁業變更為鎖管棒受網漁業。 三、
第五條
第二款及第四款漁船,應於漁業執照增列兼營漁業為鎖管棒受網漁業。 四、
第五條
第五款及第六款漁船,應於漁業執照增列兼營漁業為鎖管棒受網漁業,並記載
第九條
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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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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