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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 第8條

前條申請案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應依下列規定核發或變更漁業執照,並於執照內記載漁獲對象為鎖管: 一、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三款原經核准主漁業為棒受網漁業漁船,應核發主漁業為鎖管棒受網漁業執照。 二、第五條第一款原經核准兼營漁業為棒受網漁業漁船,應將漁業執照記載之棒受網漁業變更為鎖管棒受網漁業。 三、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漁船,應於漁業執照增列兼營漁業為鎖管棒受網漁業。 四、第五條第五款及第六款漁船,應於漁業執照增列兼營漁業為鎖管棒受網漁業,並記載第九條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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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