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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 第1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出港前未開啟AIS或VMS,或出港後未維持AIS及VMS正常運作。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VMS於出港後未每小時回報船位。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於禁漁期間赴北緯二十六度以北海域從事鎖管棒受網漁業未向所屬區漁會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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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