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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四款變更或核發漁業執照時,應於漁業執照記載,為因應鎖管資源管理而須減少鎖管棒受網漁船船數時,得廢止其鎖管棒受網漁業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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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