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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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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 第5條
下列漁船之漁業人,得申請從事鎖管棒受網漁業: 一、本辦法施行前主漁業或兼營漁業為棒受網漁業。 二、本辦法施行前主漁業或兼營漁業為焚寄網漁業,且船上配置棒受網漁具。 三、本辦法施行後以棒受網漁業汰建資格建造完成。 四、本辦法施行後以焚寄網漁業汰建資格建造完成,且船上配置棒受網漁具。 五、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漁船,於本辦法施行前,船上已配置棒受網漁具。 六、本辦法施行前取得棒受網或焚寄網以外漁業汰建資格建造之漁船且船殼已成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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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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