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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 第13條

鎖管棒受網漁船不得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所定禁止燈火漁業作業海域範圍內從事鎖管棒受網漁業。 總噸位二十以上鎖管棒受網漁船,不得於臺灣本島距岸三浬內從事鎖管棒受網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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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