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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 第12條

鎖管棒受網漁船於出港前應開啟AIS及VMS,出港後應維持AIS及VMS正常運作。 VMS應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以下簡稱監控中心)未收到船位回報資料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命該漁船限期返港,漁業人或船長於漁船返港前,應以通訊設備每小時向漁業通訊電臺回報船位。 前項漁船返港後,AIS未完成修復,不得出港,VMS未完成修復,不得赴北緯二十六度以北海域作業。 鎖管棒受網漁船VMS回報船位所需通訊費用,由漁業人負擔。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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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