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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定期晉任實施對象如下: 一、少尉晉中尉、中尉晉上尉、上尉晉少校、少校晉中校、中校晉上校、上校晉少將、少將晉中將。 二、下士晉中士、中士晉上士、上士晉三等士官長、三等士官長晉二等士官長、二等士官長晉一等士官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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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