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 第31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31條

本條例第九條所定士官之戰場晉任,須於戰鬥任務期間軍官出缺時行之。 前項戰場晉任之軍官,以派原單位任職為原則,戰鬥終(中)止時再予任官,並於脫離戰場後,施於所要之教育。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