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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晉任建議後至晉任發布生效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原建議單位報請註銷其晉任候選: 一、受免刑、緩刑、罰金判決確定、拘役以上刑之執行、准予易科罰金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 二、經撤職、停職或受記大過以上懲罰。 三、報請退伍、除役、死亡。 前項第二款停職人員停職未滿三個月原因消滅而回復原職或調任他職仍占上階職缺者,得檢討恢復停職前之晉任候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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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