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 第38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38條

預備役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為晉任對象: 一、有妨礙兵役行為經刑事處分。 二、通緝在案、因案羈押、經判處徒刑而宣告緩刑,在緩刑期間,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在緩起訴期間。 三、受免刑、罰金判決確定或拘役之執行完畢或准予易科罰金之日起未滿一年。 四、受記大過一次以上之懲罰未滿一年。 五、出國尚未回國。
AI 白話解釋
← 第37條看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3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