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 第30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本條例第八條所定軍事上有特殊勳績者得特令晉任,其基準如下: 一、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或忠勇勳章,得特令晉任一階。但以晉至上校為限。 二、曾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或忠勇勳章之上校、少將,經國防部評審列報落選一次者,得於退伍時晉任一階辦退。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