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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33條

經核准延役之軍官、士官,合於晉任規定且已占上階職缺者,軍官以在上階現役限齡以內或上階現役最大年限以內;士官以在服役限齡以內,得辦理晉任。 前項上階現役最大年限人員,如係屆滿上階現役限齡規定者,按上階現役限齡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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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