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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13條

軍官、士官之任職、調職、免職權責如下: 一、上將由總統核定。 二、中、少將: (一)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 (二)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核定。 三、校、尉官: (一)上校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 (二)上校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三)中、少校及尉官,由少將以上編階主官核定。 四、士官由中校以上編階主官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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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