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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9條

軍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職: 一、奉准調職、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 二、作戰、因公或因病死亡者。 三、被俘者。 四、經核准參加公職競選者。 五、經核准任軍職以外之職務者。 六、停職屆滿三個月者。 七、因喪失國籍原因免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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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