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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7條

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職: 一、編制、編組變更或任務需要。 二、為調節專長盈缺需要。 三、依經歷管理需要。 四、任期屆滿或工作績效優良。 五、入學受訓或訓畢分發。 六、地區輪調。 七、任職不當。 八、已晉任高階或預定計劃晉任。 九、人地不宜或工作不力。 十、經國軍醫院鑑定久病不癒、受傷或身心障礙致不能服行現職。 十一、其他重大原因必須調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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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