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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18條

軍官、士官兼職如左: 一、不得兼任軍職以外之公職或業務。但法令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為應軍事需要,在不妨礙本職任務下,得命兼任其他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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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