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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4條

為培育軍官、士官向上發展,應以學歷、經歷及在職訓練相互配合,作有計畫之管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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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