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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14條

軍官、士官之停職、撤職權責如下: 一、上將及中、少將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 二、中、少將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核定。 三、校官,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四、尉官、士官,由少將以上編階主官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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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