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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8條

軍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職: 一、失蹤者。 二、因犯罪嫌疑經羈押者。 三、經認定為流氓,由警察機關通知或強制到案移送法院審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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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