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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19條

軍官、士官因受訓、請假或其他事故,短期內無法服行現職時,應由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 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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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