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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2條

軍官、士官之任職,應依其官階任以相當之軍職。 各種軍職之名稱、編階及專長,均於編制、編組表中定之。編制、編組表以外之軍職名稱,依國防部核准設置者為準。 前項編制、編組表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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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