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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6條

軍官各種職務之任期如左: 一、重要軍職二年至三年。 二、一般軍職一年至三年。 三、專業技術軍職二年至四年。 前項職務任期屆滿,人事狀況有必要時得延長之。 士官職務之任期,由國防部依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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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