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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 第34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34條
第 四 章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處理程序
教師有本法
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七款情形者,學校應自知悉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十日內提教評會;教評會應依裁罰處分認定事實及審議;教評會審議通過解聘十日內,學校應報主管機關,並於核准後,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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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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