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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第12條

勞工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規劃、督導及檢查。 二、職業災害之調查、報告及統計。 三、員工之醫療保健。 四、環境保護工作之督辦。 五、員工申訴案件之處理。 六、工會會務活動之協辦。 七、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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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