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 第4條

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第4條

本廠置工程師二人至四人,管理師二人至四人,辦理總經理指定有關技術及行政事宜。 前項人員,得因業務需要,兼任科室主任,或指定至科、室及工廠內服務。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