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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第16條

第二工廠掌理事項如下: 一、政府重要印件及其他安全文件印製。 二、回籠券整理及作廢券銷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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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