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 第5條

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第5條

本廠設下列各科、室及工廠: 一、技術研究發展科。 二、品保科。 三、供應科。 四、秘書室。 五、會計室。 六、人事室。 七、勞工安全衛生室。 八、政風室。 九、資訊室。 十、第一工廠。 十一、第二工廠。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