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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第12條

歷史建築修復工程之工程定作廠商,須為依營造業管理規則設立之營造業,並以下列為優先考慮對象: 一、設籍於災區當地的合法營造業。 二、長期關注及參與災區歷史建築緊急搶修之營造業。 彩繪、剪黏或交趾陶等單項傳統技術性之修復工作,得遴選傳統匠師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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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