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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第13條

歷史建築修復工程之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屬內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在匠師者。 二、曾參與歷史建築咸古蹟修復工作,並載錄於正式工作報書中者。 三、領有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定各該中央主管機關主辦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辦理歷史建築或古蹟修復工程培訓之結業證書者。 四、民族藝師或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籌備處培訓之匠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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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