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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範圍如下: 一、勞務委任: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有關之修復及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監造及工作報告書等。 二、工程定作:災區歷史建築緊急搶修、修復、再利用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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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