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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規劃設計,包括下列事項: 一 規劃方案之研擬。 二 必要性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三 現況之測繪。 四 施工圖樣繪製。 五 施工說明書製作。 六 工程預算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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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