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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第19條

歷史建築主管機關為辦理修復工程,得成立歷史建築修復工程諮詢小組。 前項諮詢小組之任務,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督核歷史建築修復工程進行、評審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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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