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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第7條

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之勞務委任,得採多項併案辦理採購。 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含勞務委任及工程定作者,除監造外,得採多項併案辦理採購;其屬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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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