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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第20條

中央歷史建築主管機關為辦理修復績效評鑑,得由歷史建築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於修復工程完竣後先行辦理評鑑,並將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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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