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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第5條

本辦法所稱監造,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施工計畫、預定進度、匠師資格之審查。 二、施工廠商放樣、施工基準測量及各項測量之校驗。 三、原貌與設計圖不符時之建議及處理。 四、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與查核。 五、施工廠商執行舊有文物之保護、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之督導。 六、履約進度及履約估驗計價之查核。 七、有關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八、契約變更之建議及處理。 九、竣工文件及結算之審查。 十、工作報告書及驗收之協辦。 十一、協辦履約爭議之處理。 十二、其他與監造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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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