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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包括下列事項: 一、歷史及修復沿革。 二、建築調查,包括構造、損壞調查、破壞鑑定。 三、原有工法研究及施工方法研究。 四、符合比例之平面、立面、剖面及大樣等修復計畫圖說製作。 五、環境調查。 六、未來定期修復計畫。 七、未來之再利用及管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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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