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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 第12條

事業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廢 (污) 水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 許可文件之展延,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基本資料: (一)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 證明文件影本。 三、原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影本。 四、最近三個月內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及切結符合原許可登記 內容之文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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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