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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 第13條

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於有效期間內毀損或滅失者,應於事實發 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原因,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 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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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