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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 第14條

事業申請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審查、變更登記或展延,得與 本法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之申請併同提出,審查費以單 項最高金額收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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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