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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
› 第18條
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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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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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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