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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 第2條

事業於排放廢 (污) 水前,應依本辦法申請取得排放許可證。但非屬中央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公告者,得申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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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