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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 第5條

數事業共同設置廢 (污) 水處理設施者,應共同申請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 放許可文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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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