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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推展與管理自償性及具特定財源之交通建設計畫,統籌辦理其興建、營運、維護及自償部分之資金籌措、償還等事宜,並為清償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臺鐵局)既存之短期債務,協助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健全財務及永續經營,以提升交通服務水準,特設置交通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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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