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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國防部通信聯合會報辦法
› 第11條
交通部、國防部通信聯合會報辦法 第11條
會議議程,由執行秘書編訂,呈召集人核定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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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會報定名為國防部、交通部通信聯合會報。
第3條
本會報任務如左:一、關於軍、公、民用通信重要業務之相互報導事項。二、關於軍、公、民用通信設施…
第4條
本會報由國防部及交通部共同組成,以國防部部長及交通部部長為召集人。開會時,並指定兩部所屬通信…
第5條
本會報為適應事實上之需要,得設置左列各小組,經常處理特殊事務。其組織及人選,經會報討論後決定…
第6條
本會報設執行秘書一人,主持文書工作,由召集人會商指調之。
第7條
本會報因工作上需要,得向有關單位酌調少數人員,協同執行秘書處理日常事務。
第8條
本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其地點、日期及時間,由召集人決定之;必要時並得召集臨時會報。
第9條
會議時,除第一、二小組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得列席外,並邀請美軍臺灣協防司令部及美軍援顧問團通信顧…
第10條
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如召集人不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代表人代理之。
第12條
各項報告及議案,應由提案人於每月十五日前,連同附件或譯本,送達執行秘書查核編入議事日程,凡不…
第13條
如有性質重要或具有臨時性之議案不及編入議事日程者,須經召集人核定,得列入臨時動議。已編入議事…
第14條
會議紀錄於整理完畢後,由執行秘書分送有關單位校閱,如有修改,應於修改處蓋章。
第15條
議事日程之編訂,開會之紀錄,決議事項之呈報。通知與發佈,有關調查,統計及其他之準備事項,由執…
第16條
會議報告、討論事項,未經召集人核定,不得發佈及對外洩漏。
第17條
會議紀錄,由執行秘書譯成英文,分送美軍臺灣協防司令部及美軍援顧問團通信顧問。
第18條
本會報議決事項,分別由有關單位依據會議紀錄及行政系統負責執行。其須呈報行政院核備或核示者,由…
第19條
本會報所需事務費用,由執行秘書列具預算,經會報核定後,分由國防交通兩部負擔。
第20條
本會報對行政院行文,由國防、交通兩部會銜呈報;其屬對有關本會報各單位之行文,得以執行秘書名義…
第21條
本辦法呈奉行政院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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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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