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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國防部通信聯合會報辦法 第13條

如有性質重要或具有臨時性之議案不及編入議事日程者,須經召集人核定,得列入臨時動議。 已編入議事日程經原提案人請求變更時,須經召集人核定,始得變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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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