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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國防部通信聯合會報辦法
› 第18條
交通部、國防部通信聯合會報辦法 第18條
本會報議決事項,分別由有關單位依據會議紀錄及行政系統負責執行。其須呈報行政院核備或核示者,由國防、交通兩部會銜專案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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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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