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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國防部通信聯合會報辦法 第20條

本會報對行政院行文,由國防、交通兩部會銜呈報;其屬對有關本會報各單位之行文,得以執行秘書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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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